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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任用公示制度

 时间:2015-07-22       大    中    小      来源:办公室

    根据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,为规范我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,结合我委实际,特制定我委干部任用公示制度。

    一、公示对象

    经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拟提拔的正、副科级干部。

    二、公示内容

    拟提拔干部的基本情况,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学历及职务等。

    三、公示办法

    委党组会议研究后,对提拔任职的干部,在我委进行公示。

    四、公示时间

    委党组会议研究干部之后即行公示,公示时间为一周,在公示期限内,各科室的干部群众均可以对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映。

    五、反映方式

    以口头、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反映意见均可。受理部门为委办公室。

    六、责任要求

    (1)反映人的责任:一是要用真实姓名、身份;二是反映事实要清楚或基本清楚;三是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,一经查实严肃处理。

    (2)组织部门的责任:一是必须对反映人和反映内容严格保密;二是对反映的意见,要在最短的时间内(一般不超过一周)调查核实清楚,必要时向反映人反馈调查结果;三是对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委党组汇报,必要时提请复议。

    七、结果处理

    (1)公示对象在公示期内,群众没有反映的,或有反映但缺乏事实依据的,公示一周后,依照有关程序正式履行任免手续,到职工作。

    (2)公示对象在一周内有反映,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核实的,暂缓履行任免手续。

    (3)公示对象在一周内有反映,经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,视其情节进行处理。一般性问题,不影响提拔的,在提职谈话中予以提出或批评教育;问题较严重或问题严重的,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取消提拔资格;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。